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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地區零售店位區分
1.店址名稱
店位地址
以下指定為零售商
2.經銷總部
所屬分區為
以下指定為經銷總部
二.責任規定;
1.銷售利潤以統一售價 %為其利潤所.
2.商品銷售價格全省統一以總部售價為準.不得任意變更銷售價格.
3.零售商以複合式經營方式為主.不得附掛本公司招牌及相關形象廣告.
4.零售商統一由簽約之經銷商管轄.非特殊狀況外.不得向加盟商或總部提報銷售問題.
5.行銷通路以現行本身店舖.個人部落格為可經銷之通路(格子舖亦可)嚴禁以網站.拍賣.或在另行轉寄賣或委托他人販售.
6.零售商銷售之商品其相關業務由經銷總部予以輔導及教育.
7.零售商無權開發次及零售商.
8.零售商如須拓展其他通路或零售商必須升級為經銷商資格始可開發(參閱經銷加盟說明)
9.零售商必須押金取的樣本(以下說明)始可成為零售商.
10.零售商遷移或休業必須與經銷總部終止合約或另訂新約.如惡意隨意結束雙方經銷零售之權利.經銷始可沒收樣本押金或另行求償.
三.樣本規定:
1.樣本等級規範三種形式.
A款 10000 元(售價50%等值)
B款 20000 元(售價50%等值)
C款 30000 元(售價50%等值)
2.零售商必須履付押金取的以上三款其一款使得成為零售商.
3.樣本為提供展售業務推廣之用不得指定樣式或要求重新製作.
4.樣本於合約期滿時如須終止合約.經銷總部應予以回收.並清算應付款項之後扣除 %樣本折舊費後.無息退還.
5.樣本如於合約其內提前終止合約者.則清算應付款項之外 則扣除40%服務及樣本折損費用後其餘款項無息退還.
6.樣本如遇人為使用不當而造成毀損.或不堪使用時則恕不回收.
7.樣本如正常使用下損壞則由經銷總部予以維修或更換同型樣本.
8.零售商不得將樣本展示於未簽約之店址.經查獲勸導3次仍無法改善視同違約.則須終止合約並辦理解約及樣本回收之事宜.
9.零售商與經銷總部建立樣本清單.並於樣本上架時點交清楚以免爭議.
10.樣本如須追加.經銷總部予以補充追加並計算樣本款項後始可追加上.並列入樣本清單.
11.零售商樣本等級最高為上述A款等級.(但得另行約定)
12.因停貨或停止生產之商品.一律經總部統一公告上架或下架並更換同價位之樣本
13.A.B.C款除樣本之外經銷總部另外提供工具書一本.公仔像似度.公仔身體樣式型錄.景場及作品型錄.Q版畫型錄及轉印商品型錄.
14.型錄如須追加則必須負擔型錄費用.
15.樣本切勿外借或遺失.經銷總部須以清單點收.樣本如短少則由零售商負擔損失
16.樣本費用為押金之意.非購買金.意指可以退還金額.其服務費中以規範之.
17.樣本為展視之用不得販售.
18.提供之樣本如於用送途中有所損壞請立即提出並要求更換.如經點交則視同默認為良品.
四.製作規定
1.經銷商提供教育業務接單注意事項.零售商應予以學習.
2.零售商請自自行印製訂製單使用.(可用經銷總部提供).
3.零售商須自備基礎掃描影像之相關電腦設備.
4.訂單資料傳輸以專屬網站上傳為準.
e-mail: meju520@yahoo.com.tw
網站 ; www.ninestar.com.tw
5.訂單內容請清楚注意並注意材質.樣式.價格.編號.交件時間.
6.因訂單內容上傳錯誤導致退貨或是重作.其損失由零售商自行負責.
7.公仔編號或文字編號請詳細查閱工具書或型錄.如客戶所需的插圖或文字不在工具書當中.則總部不提供代為找圖之服務.
8.零售商應注意客戶所提供之照片檔案是否符合製作商品之條件.如遇照片解析度不佳請提前告知客人或請求更換照片.
(只要將訂單上傳至公司網站或信箱即表示完成定製作業.一經訂單確認.照片就無法作為是退件重作的依據.例如事後爭論照片解係度不佳.或角度有問題.)
9.交貨時間已下午三時前上傳之訂單3-5工作天.超過下午3時候則交貨天數再加一天.
公仔娃娃交件9-12天
影像雷雕及數位轉印商品3-5天
人像Q版畫5天交件3-5天
(以上如急件須事先確認是否可接單.如未確認而自行接單.
經銷總部則有權停止出貨.其損失由零售商自行負責)
10.查看預視搞請於訂單內著名.並自行上網查閱.查閱時間為晚上8-9點
已簽訂之E-MAIL為主.
(公仔.漫畫為手工商品故無提供初稿供零售商確認)
(轉印商品及雷射影像商品單價699以上才有提供對搞.)
11.急件處理只限於雷射雕刻與轉印商品可接2天(須事先詢問).
(加收100元急件處理費)
12.照片合成只限500元售價以上之商品並以兩張照片為限.
13.如低於500元售價之商品要求合成照片則收100元合成處理費.
14.如合成數量超過第3張時則每加一張都要再加收100元的處理費.
(以上這些費用是要跟客人收的)須事先告知!
15.工作進度請電話或線上確認.
16.請善用專屬網站與經銷總部聯絡溝通.
17.請自行注意網站公告事項
18.零售商可尋求經銷總部在業務工作的支援.
19.零售商請自行查閱應付之款項旅付貨款於經銷總部.
20.未履付貨款之零售商或當月訂單貨款以超出零售樣本金額120%時
須先補齊欠款或是樣本押金始可出貨.反之則停止出貨.
21.包裝袋及包裝祇請自行購買.
五.貨款規定
1.零售商以售價 %為其利潤 %為其貨款.
2.鑰匙圈(金屬鑰匙圈除外)以專案價150元一個.
20個以上可另行報價.(限同一版面)公仔文字立牌為120元
3.如承接大量訂單時請立即與經銷總部取的報價.請勿自行降價接單.
如造成損失則由零售商自行負責.
4.運費已出貨價計算為大1000元由零售商自行負擔.超過1000元
則由經銷總部與零售商各一半.
5.貨款請自行查閱以月結現金支付.次月8號前結算並支付
貨款計算為每月1號到31號止.隔月8號為請款日.
6.超時未支付貨款者.停止出貨.發生3次則終止契約辦理退貨退款之事項.
7.展售商品均為未稅價可開立收據如須發票則另加8%(請先告之客人)
8.當月訂單貨款金額再結帳日之前已經高過於樣本押金時.
出貨之商品須另補製作訂金始可出貨.
9.商品議價不得低於售價8折.經查獲並告知2次以上時未獲改善.
則辦理合約終此.立即辦理樣本退回退款事項.
(大量訂單另行處理)
10.可購買經銷總部印製之DM最低下單300張並計算當月貨款.
六.其他規定:
1.經銷商應主動提供資訊及經驗交售零售商.
2.經銷總部不代為處理零售商與客人之間的交易糾紛.
3.零售商不得索取未加工之半成品及零主件.
4.零售商不得主動越區進行零售業務.(另行說明)
5.本合約以誠信互利為原則.零售商請勿輕易觸犯條文法則.屆時喪失
零售權利.零售商不得有義異.並無條件放棄法律抗辯權.
6.如有未盡詳細之條文.得由經銷總部與零售商共同議定.或刪除.
7.本合約經銷總部與零售商各持一份.請妥善保管以備查照.
七.罰則規定:
1.經差或三次終止合約.停止出貨辦理樣本回收退款之事宜.停
2.予以勸阻.若仍不從終止合約.停止出貨辦理樣本回收退款之事宜.
八.另訂其他合約事項
九.合約簽訂:
零售商
代表人:
身分證字號:
出生年月日:
店位名稱:
店位地址:
聯絡電話:
郵件信箱:
專屬網站帳號密碼: 簽章;
經銷商
代表人;余敏珠
統一編號;
店位名稱;創意總館台中逢甲旗艦店
店位地址:台中市西屯區文化路69號a34
聯絡電話;0929520397.0427069542
郵件信箱;meju520@yahoo.com.tw
專屬網站網址; www.ninestar.com.tw
簽章;
日期; 年 月 日